1. 城鎮高壓燃氣管道在沿管道中心線兩側各200m范圍內,任意劃分為1.6km長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獨立建筑物數量的地段,按地區分級單元內的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劃分為四個等級:
①. 一級地區:有12個或12個以下供人居住的獨立建筑物;
②. 二級地區:有12個以上,80個以下供人居住的獨立建筑物;
③. 三級地區:介于二級和四級之間的中間地區。有80個和80個以上供人居住的獨立建筑物但不夠四級地區條件的地區、工業區或距人員聚集的室外場所90m內鋪設管道的區域;
④. 四級地區:4層或4層以上建筑物(不計地下室層數)普遍且占多數、交通頻繁、地下設施多的城市中心城區(或鎮的中心區域等)。
2. 高壓燃氣管道 鋼管和管道附件材料的選用
①. 燃氣管道所用鋼管、管道附件材料的選擇,應根據管道的使用條件(設計壓力、溫度、介質特性、使用地區等)、材料的焊接性能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②. 燃氣管道選用的鋼管,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 9711《石油天然氣工業 管線輸送系統用鋼管》(L175級鋼管除外)和GB/T 8163《輸送流體用無縫鋼管》的規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2項標準相應技術要求的其他鋼管標準。三級和四級地區高壓燃氣管道材料鋼級不應低于L245;
③. 燃氣管道所采用的鋼管和管道附件應根據選用的材料、管徑、壁厚、介質特性、使用溫度及施工環境溫度等因素,對材料提出沖擊試驗和(或)落錘撕裂試驗要求;
④. 當管道附件與管道采用焊接連接時,兩者材質應相同或相近;
⑤. 管道附件中所用的鍛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NB/T 47008《承壓設備用碳素鋼和合金鋼鍛件》、NB/T 47009《低溫承壓設備用低合金鋼鍛件》的有關規定;
⑥. 管道附件不得采用螺旋焊縫鋼管制作,嚴禁采用鑄鐵制作。
3. 鋼質燃氣管道直管段壁厚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028的有關規定。
4. 高壓地下燃氣管道與構筑物或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和垂直凈距不應小于表9.6.2.和表9.6.3次高壓A的規定。但高壓A和高壓B地下燃氣管道與鐵路路堤坡腳的水平凈距分別不應小于8m和6m;與有軌電車鋼軌的水平凈距分別不應小于4m和3m,當達不到凈距要求時,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護措施后,凈距可適當縮小。
5. 高壓燃氣管道的布置。
①. 高壓燃氣管道不宜進入城市四級地區;不宜從縣城、衛星城、鎮或居民居住區中間通過。當受條件限制需要進入或通過這些區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 高壓A地下燃氣管道與建筑物外墻面之間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30m(當管道材料鋼級不低于GB/T 9711.1、GB/T 9711.2標準規定的1245,管壁厚度δ≥9.5mm且對燃氣管道采取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時,不應小于20m);
b. 高壓B地下燃氣管道與建筑物外墻面之間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16m(當管道材料鋼級不低于GB/T 9711.1、GB/T 9711.2標準規定的L245,管壁厚度δ≥9.5mm且對燃料氣管道采取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時,不應小于10m);
c. 套管端部距電車道邊軌不應小于2.0m,距道路邊緣不應小于1.0m。
d. 燃氣管道宜垂直穿越鐵路、高速公路、電車軌道和城鎮主要干道。
②. 高壓燃氣管道不應通過軍事設施、易燃易爆倉庫、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保護區、飛機場、鐵路車站、海(河)港碼頭。當受條件限制管道必須通過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③. 高壓燃氣管道宜采用埋地方式敷設。當個別地段需要采用架空敷設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6. 高壓燃氣管道閥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 在高壓燃氣干管上,應設置分段閥門;分段閥門的最大間距要求如下:以四級地區為主的管段不應大于8km;以三級地區為主的管段不應大于13km;以二級地區為主的管段不應大于24km;以一級地區為主的管段不應大于32km。
②. 在高壓燃氣支管的起點處,應設置閥門。
③. 燃氣管道閥門的選用應符合有關國家現行標準。應選擇適用于燃氣介質的閥門;需要通過清管器或電子檢管器的閥門,應選用全通徑閥門。
④. 在防火區內關鍵部位使用的閥門,應具有耐火性能。
7. 高壓燃氣管道及管體設計應考慮日后清管或電子檢管的需要,并宜預留安裝電子檢管器收發裝置的位置
8. 高壓燃氣管道埋設的最小覆土厚度、穿越鐵路和電車軌道、穿越高速公路和城鎮主要干道、通過河流的形式和要求等應符合本導則3.3節有關條款的規定
9. 市區外地下高壓燃氣管道沿線應設置里程樁、轉角樁、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標志。市區內地下高壓燃氣管道應設立管位警示標志。在距管頂不小于500mm處應埋設警示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