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輸油管道線路的選擇,應根據該工程建設的目的和市場需要,結合沿線城市、工礦企業、交通、電力、環境敏感區、文物區、水利等建設的現狀與規劃,以及沿途地區的地形、地貌、地質、水文、氣象、地震等自然條件,在營運安全和施工便利的前提下,通過綜合分析和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線路總走向。
(2)中間站場和大、中型穿跨越工程位置選擇應符合線路總體走向;局部線路走向應根據中間站場和大、中型穿跨越位置進行調整。
(3)管道不應通過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飛機場、火車站、海(河)港碼頭、軍事禁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范圍、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
(4)輸油管道應避開滑坡、崩塌、塌陷、泥石流、洪水嚴重侵蝕等地質災害地段,宜避開礦山采空區、全新世活動斷層。當受到條件限制必須通過上述區域時,應選擇危害程度較小的位置通過,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管道線路與已建管道路由走向大致相同時,宜利用已建管道走廊并行敷設。
(6)埋地輸油管道除按現行國家標準GB 50253《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進行強度設計和選擇管材外,與地面建(構)筑物的最小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原油、成品油管道與城鎮居民點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5m;
②. 原油、成品油管道臨近飛機場、海(河)港碼頭、大中型水庫和水工建(構)筑物敷設時,間距不宜小于20m;
③. 輸油管道與鐵路并行敷設時,管道應敷設在鐵路用地范圍邊線3m以外,且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鐵路線不應小于25m、液化石油氣管道距鐵路線不應小于50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條件限制不滿足本款要求時,應征得鐵路管理部門的同意;
④. 輸油管道與公路并行敷設時,管道應敷設在公路用地范圍邊線以外,距用地邊線不應小于3m。如受地形或其他條件限制不滿足本款要求時,應征得公路管理部門的同意;
⑤. 原油、成品油管道與軍工廠、軍事設施、炸藥庫、國家重點文物保護設施的最小距離應同有關部門協商確定。液化石油氣管道與軍工廠、軍事設施、炸藥庫、國家重點文物保護設施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
⑥. 液化石油氣管道與城鎮居民點、重要公共建筑和一般建(構)筑物的最小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028《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⑦. 敷設在地面的輸油管道同建、構筑物的最小距離,應按表9.3.1所規定的距離增加一倍。
⑧. 管道與架空輸電線路平行敷設時,其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0061《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及GB 50545《110kV~750kV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管道與干擾源接地體的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 50698《埋地鋼質管道交流干擾防護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埋地輸油管道與埋地電力電纜平行敷設的最小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 21447《鋼質管道外腐蝕控制規范》的有關規定。
管道與通信光纜同溝敷設時,其最小凈距(指兩斷面垂直投影的凈距)不應小于0.3m。
⑨. 輸油管道與已建管道并行敷設時,土方地區管道間距不宜小于6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條件限制不能保持6m間距時,應對已建管道采取保護措施、石方地區與已建管道并行間距小于20m時不宜進行爆破施工。
同期建設的輸油管道,宜采用同溝方式敷設;同期建設的油、氣管道,受地形限制時局部地段可采用同溝敷設,管道同溝敷設時其最小凈間距不應小于0.5m。
⑩. 筆者參加某輸油管道線路勘測時,發現某原有輸油管道距離居民區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究其原因是因為當地居民不合規用地引起。
注:①. 上表規定的距離,對于城鎮居民點,由邊緣建筑物的外墻算起;對于單獨的工廠、機場、學校、醫院、軍工廠、碼頭、港口、倉庫等,應由劃定的區域邊界線算起。公路用地范圍;公路路堤側坡腳加護道和排水溝外邊緣以外1m;或路塹坡頂截水溝、坡頂(若未設截水溝時)外邊緣以外1m。
②. 當情況特殊或受地形及其他條件限制時,在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相鄰建(構)筑物和管道安全后,允許縮小規定的距離,但不宜小于8m(三級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對處于地形特殊困難地段與公路平行的局部管段,在采取加強保護措施后,可埋設在公路路肩邊線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圍以內。